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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货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1-13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切实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应,规范供货企业管理,保障购机者利益,依据《陕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货企业的确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及区域合理设置、方便购机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省财政专项资金补贴农业机械产品供货企业的管理。供货企业是指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的生产企业及其供应代理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外的经营活动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二章  供货企业的准入条件

第四条  按照经营销售实力、营销许可、服务能力、企业委托,地方农机主管部门推荐和行政经济区域确定。

第五条 供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大中型农业机械的登记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经营其它农业机械的登记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合格;经营大中型农业机械的企业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连续从事农业机械经营3年以上,经营大中型农业机械的企业从事国家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经营2年以上。
(四)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无偷税、漏税、欠税行为。
(五)具备在销售区域内开展营销的网络,并依据网络优势开展售后服务。有固定的经营、仓储场所,经营大型农业机械的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经营其它农业机械的不少于2000平方米。租赁经营场所必须与出租人签订2年以上租赁合同。
(六)有健全的售后服务能力,经营大中型农业机械的售后服务车辆不少于5辆,聘任中级以上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名,经营其它农业机械的售后服务车辆不 少于2辆,聘任中级以上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名。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代理企业或常规“三包”服务培训,取得资格证,能及时有效按售后服务条款和承诺,提供 技术咨询和“三包”服务。
(七)近三年补贴机具经营中无群体性投诉事件,无未结案的售后服务纠纷或诉讼。具有与管理部门及购机者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具备处理应急事件和开展紧急服务能力。
(八)职工工资能准时发放,劳资关系良好、和谐。

第六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提倡由生产企业直接结算。生产企业确需通过委托供货企业进行结算的,需一次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供货企业的委托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的供货由生产企业委托,其供货点的设置需在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货企业申报、审定及监督

第七条 供货企业的资质申请从前一年的十二月一日开始,每年供货企业资质的审定工作在当年元月底结束。

第八条  农机经销企业受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委托,申请进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货企业,自觉接受农机主管部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资质,填写陕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产品供货企业资格申请表,向属地农机主管部门提出供货申请,由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核准。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陕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货企业资格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证明无效);
3、近3年企业会计年度决算报表;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
5、经营场所、服务车辆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专职售后服务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及技术证书复印件;
7、生产企业委托书;
8、企业所在县、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组织专家对供货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审定结果在陕西农机化信息网上公示后确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供货企业,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企业虚报资格条件、伪造证件或代理权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供货程序、要求及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供货审批结算一律通过网络系统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补贴产品供货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操作,供货企业在收到购机户经审批的购机补贴申请表正表后,核对供货补贴产品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及时组织货源供货。严禁违反程序,提前供货或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  供货企业要及时通过网络系统录入机具出厂编号、主机发动机号等购机信息,并上传补贴机具差价款发票。

第十三条  供货企业在供货时,要查验购机者身份证、购机补贴申请表正表等手续和证件, 经当地农业机械补贴产品验货员验收签字,购机者在补贴申请表正表上盖章并签名。

第十四条 供货企业必须向购机户出具税务发票。补贴1000元以下的小型补贴产品在供货量较大、出具发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由供货企业提出申请,省、市项目办公室核准,供货方可以县为单位,统一出具总发票(附购机者名单),同时由供货方向购机者出据签章的总发票复印件。

第十五条  供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产品、型号组织供货,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第十六条  供货企业供应的产品必须附带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和安装、使用、维修、保养的详细说明文件和规范的附件清单。在显著位置喷印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字样。

第十七条  供货企业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供货合同及时提供相关服务,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推诿、延误,并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供货企业按照购机补贴协议要求,负责将机具按时运送到指定地点,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送货。按照《陕西省农业机械补贴产品供货验收制度》,配合当地农机部门对所供机具进行验收,及时答复和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享受政策补贴的购机者持购机补贴申请表正表,直接向供货企业交纳扣除补贴资金后的机具差价款提货,在购机者验收产品无异议后由供货企业出具购机发票。

第二十条  凡发生补贴产品质量投诉案件,供货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妥善处置,否则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二十一条 供货企业按照规定要求,持年度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购机补贴申请表正表原件、机具差价款发票复印件、机具补贴款发票原件装订成册及时到省、市购机补贴办公室办理补贴资金结算手续。

第五章  供货企业考核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省、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供货企业的供货情况、售后“三包”服务、执行补贴程序、农民购机满意程度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近两年农机补贴产品销售额年均不足100万元的,取消补贴产品供货企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供货企业严重违规,给国家和农户造成利益伤害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或取消农机补贴产品供货资格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陕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货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列表:

陕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货企业资格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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