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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实施说明

发布时间:2015-10-09   来源:榆林市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一、统计目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当前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为各级政府和农机化管理等部门搜集、整理准确及时详尽的统计资料,进而为制定政策、宏观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二、统计范围。该套报表统计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区域内的国有、集体和个体全部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单位。包括农(牧、渔)场、农垦、军委和劳改系统农(牧、渔)场等。不包括农(牧、渔)场工业、森工和远洋捕捞单位。

三、报表填报。本制度各表表式是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填报的综合表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管理部门在保证满足本制度要求的前提下,本着精简报表、减轻基层负担的原则,具体制定本辖区范围内实施的地(市)和基层填报的表式。

有关农村集体和农户的农业机械化统计资料,由乡(镇)统计站(员)组织农机管理(统计)人员调查统计,经统计站审核盖章后,上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有关全民所有的农业机械化统计资料,则由省、地(市)、县农机管理部门直接调查统计(含各系统农、牧、渔场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的统计资料)。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开始将上述农业机械化统计资料汇总后送同级统计部门会审,经双方同意盖章后,分别上报各自主管部门。农机化经营效益情况表和农机化投入情况表中农机户及个体零散农机经营者的资料可依据抽样调查方法推算得到。

四、国有农(牧、渔)场(含农垦、军委和劳改系统的农牧渔场)的有关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资料,一律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按本制度要求送同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汇总上报我部。

五、各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部门的统计资料包括在其所在省农机管理部门报送我部的统计数字中。

六、要认真做好年报分析。上报的农业机械化管理年报,要附有详细文字说明和统计分析报告。同时,要采取全面统计和灵活多样的调查方法相结合,强化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力求统计数据准确无误,统计分析符合实际。

七、今后年度的农机化管理统计报表的上报,如果没有特殊说明,均按照该要求执行。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提交人: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信息中心 何丽虹   

责任编辑: 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信息中心 何丽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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