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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10-22    点击量:3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农机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农机局)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组织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本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等。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由陕西省农业机械鉴定站(以下简称省农机鉴定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 农机推广鉴定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可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各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

第六条 陕西省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依据公布的陕西省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确定。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农机推广鉴定申请者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经营活动正常。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国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代理申请者应提供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八条 申请陕西省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性能评价与农田作业相关的产品,如收获机械等,应经过一个作业季节的使用考核),并达到规定的销售批量。单台销售价格低于5000元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300台,单台销售价格在5000元--10000元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100台,单台销售价格高于10000元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10台。

第九条 申请者向省农机鉴定站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陕西省农机推广鉴定申请表(附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一份;

(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制造验收技术条件文本一份(加盖公章);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六)样机照片(应能充分反映样机特征)六张(正视、侧视各三张);

(七)产品三包凭证一份;

(八)产品生产、技术、销售和服务等情况报告;

(九)如有产品注册商标,要附批文复印件或产品注册商标申请证明文件。

省农机推广鉴定申请表应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申请者应对申请表中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和证书(重新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产品质量认证报告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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