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化标准审定工作规则
(2015年5月20日经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6月1日农机标分[2015]5号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化标准审定工作,根据《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标准审定原则上采用专家组会议审查方式,实行专家分工负责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专家组名单由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秘书处拟定,并经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主任委员确认。根据拟审定标准的数量,专家组可以按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全体委员和特邀专家或部分委员和特邀专家两种方式组成。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5名。根据工作需要,专家组可以分组进行审查,分别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审定工作。
第四条 专家组应对标准文本进行逐条审查,同时审查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验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五条 审定结论分为“通过审定”和“未通过审定”。对在审定会期间能按专家组审查意见完成修改并复核通过的,给予“通过审定”结论;对在审定会期间未能按专家组审查意见完成修改或修改后仍有较大分歧意见的,给予“未通过审定”结论。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秘书处一般于每年4月上旬和11月下旬组织召开农机化标准审定会议。标准起草单位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提交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标准送审稿应明确写出所有起草人。
第七条 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秘书处一般应在会议前15天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提交给参加会议的委员或专家。
第八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或专家应对全部送审标准和相关材料进行预审,将审查意见提交审定会讨论。
第九条 会议审查流程:
(一)主持人对出席会议的专家和标准起草人确认后,开始审查工作;
(二)标准起草人简要介绍产品和行业情况、主要技术内容确定、征求意见处理和试验验证等内容,时间不超过10分钟;
(三)先由主审专家向会议提出预审意见和建议,然后其他专家发表意见和建议;标准起草人根据主审专家和其他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四)主持人组织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验证报告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协调不同意见尽可能达成一致;
(五)标准起草人协助主审专家记录、整理专家提出的意见,填写《标准审定会专家意见汇总表》(见附件1);
(六)标准起草人按专家意见对标准送审稿和相关材料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报批材料,经主审专家审阅后上专家组全体会议进行审核。
(七)专家组全体会议对标准报批稿审核通过后,标准起草人进一步补充完善《标准审定会专家意见汇总表》,并经主审专家签字确认;标准起草人进一步修改完善标准报批稿并经主审专家和专家组组长在标准报批稿每页签字确认。
(八)标准起草人协助主审专家填写《标准审定意见》(见附件2),经主审专家和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九)专家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每个标准项目的《标准审定意见》和会议纪要。
第十条 专家组分组进行审查时,各小组执行第九条(一)至(六)款审查流程。
第十一条 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秘书处应积极做好标准形式和英文审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经审查通过的标准项目,标准起草人按要求完成全部标准报批材料(见附件3和附件4),并在审定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标委会秘书处。
第三章 审查要求
第十三条 标准文本审查按照《农业机械化标准文本审查基本要求》(见附件5) 对技术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标准编制说明审查按照《农业机械化标准编制说明编写要求》(见附件6)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对照标准文本核对标准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未采纳的意见应有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 标准验证报告审查:验证数据是否充分,结果数据与标准文本是否一致。无需验证的要阐述理由和选择了哪些成熟的技术经验和数据统计作为支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秘书处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5年5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