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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0-22   来源:

各市、县农机局:

开展农机政策性保险,是《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创设的一项制度,是省政府实行的新的支农惠农政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 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38号)、《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31号)的精神,现就推进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主要内容

(一)试点险种。我省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的险种为: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和财政补贴情况,积极争取增加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的险种,提高保险保障水平。

(二)享受对象。农机户和各种农机服务组织(以下统称为农机户)购买使用,并在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兼用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三)财政补贴比例。各级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保费总额的50%,其中:省财政对苏北(徐淮连盐宿)、苏中(通扬泰)、苏南(宁苏锡常 镇)保费补贴比例分别为40%、30%、20%。省财政补贴与各级财政提供补贴总额的差额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补贴。各市、县农机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 汇报,与财政部门沟通,尽快明确市、县两级财政补贴比例。

二、农机保险经营

(一)保费标准。根据农业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的通知》(农机发〔2007〕6号),兼用型拖拉机投保的交强险保 费:≤14.7KW的为80元,>14.7KW的为120元;联合收割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不超过10万元,具体保费标准由各市农机局与农机保险 经办机构商定。

为鼓励农机户投保和续保,各地应建立无赔款优待制度,对连续投保未发生风险的农机户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予以下浮。

(二)农机保险经办机构。为加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各市要选择承保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保险公司经办农机政策性保险。各市确定的承保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的农机保险经办机构为1个。

(三)保险条款。要在保险责任限额不变的前提下,针对农机使用风险的特殊性,各市农机局统一与农机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制定省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 特别是对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的保险条款,应本着客观、公正的要求,切实保护好投保农机户的合法权益。保险条款和保单格式文书一式2份于2008年8月底前 报省局备案(其中1份转省财政厅)。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农机局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其农业保险牵头部门、金融部门、财政部门对农机政策性保险的重视和支持,一并研究制定试点 工作方案,争取以政府文件出台农机政策性保险实施办法,将农机部门列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保农机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明确分管 领导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承担农机保险试点的具体组织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9月起各市 农机局要每月汇总上报农机保险试点业务开展情况(见附件1)。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认真组织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的宣传发动工作,通过会议、广播、电视、平面媒体,以及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宣传 栏、接受群众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机户宣传农机政策性保险的意义、试点险种、保费及其财政补贴标准、保险责任、理赔等,让广大农机户了解和主动参加农 机政策性保险。要运用本地、外地通过保险化解农机事故风险的典型实例,引导农机户增强防范风险意识和自觉参保意识。

(三)规范组织试点。各地在试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实施,坚持原则,坚持政策。各市、县农机局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测算,配合市、县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 出下年度农机保险省级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要随时掌握农机户投保情况和保费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局报送保费补贴资金季报、年度决算,形成统 一规范的农机保险资金管理方式。各市农机局要组织协调农机安全监理、农机保险经办等机构研究制定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统 一和规范保险条款、保单等格式文书;要认真组织从事农机政策性保险人员的保险实务操作和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增强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探索理赔机制。理赔是推进农机政策性保险的关键环节。各地要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采取便民服务措施,积极探索和完善保险理赔新机制。要发挥农 机部门的专业优势,积极协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参与事故定损、理赔,切实提高定损、理赔的时效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与保险经办机构通力协作,加强服务,共 同推进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现场查勘、定损工作中,应建立健全报损清单、现场查勘记录、现场照片、初步定损清单、最终定损清单等原始资 料档案,以备查阅。

(五)及时总结经验。省局将不定期地开展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检查和督导活动,对违规、违法行为将及时通报和纠正。市、县农机局要及时掌握、研 究和协调解决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推广试点工作好做法、好经验,不断完善农机政策性保险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秩序,建立农 机政策性保险经营机制和长效发展机制,确保农机户得到实惠,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试点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政策法规处联系,并请各市农机局于7月10日前将承担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分管领导、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名单(见附件2)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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