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榆林市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今天:

专题专栏
重大项目

榆林市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布时间:2017-02-24   来源:榆林市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点击量:26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国道、省以外的道路及田间、场院行驶、作业或者停放时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身伤亡、机具毁损及其它财产损失的事故。凡发生在榆林市境内的,属于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农机事故,启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领导下,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联动,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提高素质、依法规范、公正执法、果断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尽可能缩小影响,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杜绝因工作失误激化矛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维护农机作业安全、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

2农业机械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

2.1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 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 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4 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3.1组织体系

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和救援工作。市农机服务中心成立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电话,09128135090              

县区农机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和救援工作。

    3.1.1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示,提出应急救援处置的措施,负责相关情况的上报。

   3.1.2 指导监督县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充分掌握应急救援工作动态,及时调整应急救援工作措施。

   3.1.3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农机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3.2机构与职责

     3.2.1 现场指挥组

  现场指挥组由农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为成员。掌握事故全面情况,观察、分析把握事故现场动态,保护事故现场,制定现场抢救和防止事故扩大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和秩序。

  3.2.2 现场救援组

  现场救援组由农机主管部门办公室牵头负责。迅速、准确判断人、畜及财物的伤情或险情,疏散人员,组织救护车、医务人员和其它救援车辆(设备)等及时到达现场,抢救伤员及财产;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剧毒污染源,在争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同时迅速向领导小组、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尽最大努力使危害和污染降到最低程度。

  3.2.3 事故处理组

  事故处理组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牵头负责。

  按照农机事故处理程序和有关要求,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搞好事故责任认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3.2.4 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由农机主管部门财务科牵头负责。

  负责做好提供抢险救援应急的资金、各类器材、物资以及参加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4报告制度

    4.1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农机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抄报省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

    4.2 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农机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抄报省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

    4.3 非工作时间,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

另外,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写出事故书面报告,上报省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

    5 响应程序和处置要求

  5.1 事故发生地农机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各小组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协调公安、安监、急救、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 在应急处理工作中,事故发生地政府部署工作前由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到达之前,由下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积极主动有效地开展工作,及时采取措施。

  5.3 现场秩序和抢救工作由现场指挥组统一指挥,各小组要按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协调行动、服从指挥和调遣,迅速有序地开展救护工作。

  5.4 现场指挥组根据农机事故类别、事故的范围、伤亡人员的情况制定抢救方案。抢救方案应包括:预防事故扩大措施、现场救护、维持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等内容。

  5.5 在进行农机事故抢救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拍照、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6 事故发生初期,现场人员在尽可能保护事故现场的前提下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5.7 当农机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后,经现场指挥组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处理结束。

    6 事故善后处理

  6.1 事故发生地农机主管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接待、思想安抚、抚恤及有关善后工作。

6.2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农机事故的意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

6.3 市农机主管部门和农机监理机构应进行事故的分析,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人员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7 责任追究

对造成农机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管理员